“什么?不就吃你点榴莲吗,怎么还会坐牢?”
(相关资料图)
近日,山西大同。有网友发视频称多人在超市内偷吃榴莲,随后将果核扔进柜底。
超市店长称,经过查询监控后发现:几人共打开4个榴莲并在每个里面各取走几房。剩余榴莲事后被店方自行吃完,损失近千元。(来源:大皖新闻)
【法海说法】
1.真的有点过分了!要想吃水果自己买点呗,如果真的吃不起,哪怕是主动提起来、索要点也行,不知为何行此偷盗之事?
这几个人的行为,从民事的角度来讲,是一种侵权行为,侵犯了超市的财产权。
那么,超市就完全可以向该几人主张赔偿损失,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,也包括相应的间接损失。
如果这几个人不赔偿的话,超市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,要求他们赔偿,而且法院也是肯定会予以支持的。
当然,这几个人承担的责任可不只是赔偿这么简单。还非常有可能被拘留,而且如果情节严重的话,还涉嫌盗窃罪。
2.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明确规定,盗窃的,处5~10日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~15日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我们看一下,在该条的规定中,并没有说盗窃需要有多少的数额才可以予以处罚。
当然如果情节显著较轻的话,一般是不会处罚的,或者即便处罚,也可能只给予警告。
另外,对于治安处罚,违法数额应当认定为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。也就是说不包括被店员吃掉的这部分的损失,而只包括他们这几个人自己偷吃的直接的损失。
3.如果只是违法的话,最多也就是拘留15天。
但是,如果盗窃的数额累加起来较大、或者盗窃的次数较多的话,就涉嫌盗窃罪了。
刑法第264条中规定了多种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形式。其中最为传统的自然就是数额较大了。
结合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》第1条的规定,如果盗窃的财物价值超过1000~3000元,就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。
具体到山西省来说,这个数额就是超过2000元以上(含2000元)。
需要注意的是两点:
第1点,这个数额是可以累计计算的。
第2点,如果符合一些特殊的情形可以减半适用,也就是说只要超过1000元就可以构成盗窃罪了。
最常见的情形主要是两种:一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;二是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。
4.除了最典型的这种按照犯罪数额认定的情形,如果两年之内盗窃超过三次,那么就会构成盗窃罪中规定的“多次盗窃”的情形,一样也构成盗窃罪。
也就是说,这几个人如果在这个超市或者其他超市偷吃的次数加起来超过三次(在两年之内),就会构成盗窃罪。
一旦构成盗窃罪,那么面临的最低处罚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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